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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开法执字第6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李回安与广东开平二建集团装饰工程公司合同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回安,广东开平二建集团装饰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开法执字第620-1号申请人:李回安,男。被执行人:广东开平二建集团装饰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关宇壮。关于李回安与广东开平二建集团装饰工程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依据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顺民初字第823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广东开平二建集团装饰工程公司应支付工程款65422元给申请人,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436及公告费560元。因被执行人逾期拒不履行义务,根据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的委托,本院于2015年2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的过程中,依法提取本院(2012)江开法执字第575号案申请人北京中辰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的到期分配款36695.96元支付给申请人;本案依法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3640.61元支付给申请人清偿债务。另经向银行、国土资源、房屋登记、车辆管理等部门调查,均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已执行到位40336.57元,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江开法执字第62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邝海蔚人民陪审员  林永羡人民陪审员  何迎厚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伍锦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