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广民二初字第006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方成国与广德县杨滩乡独树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成国,广德县杨滩乡独树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广民二初字第00698号原告:方成国,农民。委托代理人:杨林,安徽付明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德县杨滩乡独树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广德县杨滩乡独树社区。法定代表人:王光年,主任。委托代理人:赵林,安徽宣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方成国诉被告广德县杨滩乡独树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本案需本院(2015)广民二初字第00085号一案处理结果为依据,故本案于2015年1月5日中止���理。现(2015)广民二初字第00085号一案已调解处理,本案于2015年8月13日恢复审理。本案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方成国撤回对被告广德县杨滩乡独树社区居民委员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10元,减半收取2905元,由原告方成国负担。审判员 艾红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菲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