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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胶少民初字第4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臧某某与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臧某,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胶少民初字第430号原告臧某,男,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王某,胶州润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于某,女,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苏静,胶州法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臧某为与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6日起诉来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臧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被告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苏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臧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1年8月19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女孩臧某甲,今年3周岁。婚后夫妻无共同语言,经常为琐事吵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维持正常的家庭生活。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臧某甲(3周岁)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于某答辩,1、同意离婚;2、要求孩子随我生活;3、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名下贷款购买的白色起亚牌福瑞迪汽车一辆,价值6万元;4、女方陪嫁的物品,空调一台、洗衣机一台、冰箱一台归女方所有。经审理查明,原告臧某与被告于某系自由恋爱相识,认识半年后于2011年8月19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2年7月12日生育一女孩臧某甲。婚后原、被告双方因感情不合于2015年正月开始分居至今。分居期间,原、被告之间无感情和经济来往,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原、被告双方对以下事实有争议:一、关于夫妻感情:原告自述,婚后感情尚可,因为被告有婚外情,并且女方怀孕了,导致感情破裂,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被告自述,婚后感情尚可,因为原告一直太听其父母的话,导致夫妻感情不合。二、关于孩子的抚养权原、被告均要求直接抚养婚生女孩。关于孩子的抚养费,均同意如果自己抚养孩子,对方每月承担抚养费600元。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将孩子从原告处带走。关于抚养孩子的优势,原告自述,原告在青岛市庞巴迪有限公司当钳工,月平均收入在3000元左右,原告的父母身体健康,可以帮忙带孩子,原告有稳定的工作,每周休息两天,且孩子一直跟着原告及原告的父母生活在一起,有利于孩子的成长。被告自述,孩子未满3周岁,为女孩,适宜与女方生活在一起,被告在胶州某房产中介工作,月平均收入在3000元左右。男方有盗窃罪的前科,影响孩子以后的成长,不利于跟原告生活。被告的父亲身体健康且性格积极向上,女方有固定的工作,时间充裕,可以更好地照顾关心孩子。未提交证据证明原告存在婚外情和盗窃前科。三、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原告自述,无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被告主张有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债务在本案中不要求处理,保留另行主张的权利。对夫妻共同财产,经法庭释明,被告在法庭限定的诉讼费缴纳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用。本院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一份、户口本单页两份、被告提交的结婚证一份、出生医学证明一份以及原、被告的陈述在案佐证,经开庭审查,原、被告对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臧某与被告于某婚前系自由恋爱相识,婚后生育一女孩臧某甲,有一定的感情基础,本应婚姻幸福,家庭和睦。但原、被告婚后没有形成良好的沟通方式,经常因家庭琐事吵架。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明确表示同意离婚,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准许。关于孩子的抚养权,因婚生女孩臧某甲现在随被告生活,不宜改变孩子现在的成长环境。结合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原、被告均同意孩子的抚养费数额每月600元比较合理,原告臧某每月负担臧某甲抚养费数额确定为600元。被告于某主张分割共同财产,被告予以否认,被告在法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故对被告要求依法分割财产的诉讼请求,本案不予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的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臧某和被告于某离婚。二、婚生女孩臧某甲由被告于某抚养,原告臧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月起至孩子年满18周岁时止,每月承担抚养费600元,于每月28日前给付。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臧辉艳审 判 员  刘文山人民陪审员  姜玉珍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许崇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