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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渑民初字第1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李忠宣与关延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忠宣,关延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渑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渑民初字第1371号原告李忠宣,男,1967年3月10日生,汉族。被告关延强,男,1981年9月15日生,汉族。原告李忠宣与被告关延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忠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忠宣负担。审判员  张江勇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群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