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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廊民一终字第1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崔师彬、朱金凤等与王士中、孙路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士中,崔师彬,朱金凤,孙路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廊民一终字第10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士中。委托代理人:王秀涛,固安县温泉园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崔师彬。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金凤。委托代理人:杨丽娜,河北张克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路平。委托代理人:徐英涵。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地址:保定市百花西路105号。负责人:武运宝,总经理。上诉人王士中与被上诉人崔师彬、朱金凤、孙路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之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廊安民初字第183号民事判决。上诉人王士中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廊安民初字第18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宋 强审判员 张良健审判员 李建民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田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