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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德法执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梁某与吴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某,吴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德法执字第284号申请执行人梁某,女,汉族,住广东省德庆县。被执行人吴某,男,汉族,住广东省德庆县。申请执行人梁某与被执行人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肇德法民初字第36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划拨被执行人8167.19元,经权利人确认,现本案权利已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肇德法执字第284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潘 光 义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付叶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