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2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陈华与蒋力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2126号申请执行人陈华,男,汉族,1968年12月11日生,住安徽省宣城市。委托代理人祝琳,上海市君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蒋力,男,汉族,1990年4月29日生,住上海市金山区。上述当事人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三(民)初字第9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70,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长陆建波、审判员陆卫国、卫亚东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得被执行人蒋力名下位于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沈浦泾路XXX弄XXX号XXX室及668弄35号1001室房产两套,均被另案查封,本案轮侯查封;未查找到被执行人蒋力名下有银行存款、证券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现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待获知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书面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2015)金民三(民)初字第999号民事判决书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陆建波审判员 陆卫国审判员 卫亚东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志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