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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浦东商初字第4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吴卫成与潘红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卫成,潘红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浦东商初字第460号原告吴卫成。委托代理人楼冠敏、贾江南。被告潘红星。委托代理人潘拥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卫成与被告潘红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自愿合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6.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 可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于贤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