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浦东商初字第4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吴卫成与潘红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卫成,潘红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浦东商初字第460号原告吴卫成。委托代理人楼冠敏、贾江南。被告潘红星。委托代理人潘拥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卫成与被告潘红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自愿合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6.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 可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于贤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