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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民初字第006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原告李刚诉被告李涛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刚,李涛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淮民初字第00623号原告李刚,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正,系原告之子。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被告李涛,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学秀,系被告妻子。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刚诉被告李涛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刚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李刚负担。审判员 尹 勇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向珍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