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辛民初字第015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王某与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辛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辛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辛民初字第01513号原告:王某。被告:宋某甲。原告王某与被告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被告宋某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我和被告于2006年经人介绍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有一子取名宋某乙,现随被告生活。我和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由于性格不和,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并自2015年6月份开始分居至今。我和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婚姻已名存实亡,现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我和被告离婚;婚生男孩随被告生活,抚养费由我依法负担。被告宋某甲辩称,我和原告的感情并未到达破裂的地步,为了多年的夫妻感情,尤其是为了孩子,我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和被告宋某甲于2006年经人介绍确立恋爱关系,经进一步交往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男孩,取名宋某乙。原、被告已结婚多年,有一定的夫妻感情。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起诉书、结婚证复印件,以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王某与被告宋某甲有一定的夫妻感情,且婚生男孩尚小,更需要家庭的稳定与父母的关怀。原、被告双方应珍惜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并为家庭及孩子负起责任,改正各自的不足,互相关心,加强沟通,努力改善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鉴于原、被告二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现对原告王某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与被告宋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房士辉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冯晓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