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崂民二商辖初字第8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杜明卫与李明熙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明卫,李明熙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崂民二商辖初字第840号原告杜明卫被告李明熙本院受理原告杜明卫与被告李明熙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李明熙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加工合同关系,不应根据被告所在地确定本案管辖地。请求法院查明青岛悦创益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后确定本案的管辖法院。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李明熙的住所地在青岛市崂山区,故本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被告所提出的与原告没有加工合同关系属于案件实体审理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李明熙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管辖权异议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国全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清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