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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法执字第6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胡学东与殷风池、殷弘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学东,殷风池,殷弘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法执字第619号申请执行人胡学东。被执行人殷风池。被执行人殷弘艺。胡学东与殷风池、殷弘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1日作出的(2014)淮法车民初字第08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殷风池、殷弘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胡学东借款180000元;胡学东对殷弘艺坐落在淮安区泾口镇集镇小康路房屋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18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3900元,由殷风池、殷弘艺负担。因被执行人殷风池、殷弘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胡学东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83900元,本院于2015年2月27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殷风池、殷弘艺长期在外打工,本院多次通过电话联系并通知被执行人殷风池、殷弘艺来院谈话,但被执行人一直没有来院谈话,因申请人胡学东申请本院于2015年7月6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殷弘艺所有的位于淮安区泾口镇集镇小康路房产一处,查封期限为三年。同月对此房产进行评估。经本院依法查询,目前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该被执行人现暂无执行条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其他执行案件的材料、谈话笔录、终结申请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淮法车民初字第08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纪志阳审判员  陈爱明审判员  王亚琳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龚 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