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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京民初字第27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李畅春与秦红杰、镇江市扬子的士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畅春,秦红杰,镇江市扬子的士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丹徒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京民初字第2773号原告李畅春。委托代理人吴来俊。委托代理人张红玉,江苏汇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红杰。被告镇江市扬子的士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京口区塔山路6号。法定代表人黄志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董家晋,该公司职员。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丹徒支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京口区健康路11号。负责人戴群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林春霞,江苏朱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畅春与被告秦红杰、镇江市扬子的士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丹徒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李畅春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畅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由原告李畅春负担。审 判 长  吴培华代理审判员  陈艳超人民陪审员  伏永鑫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徐 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