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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刑速初字第00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杜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西刑速初字第00172号公诉机关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某,2015年3月31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4月14日经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第一看守所。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以石西检公刑诉(2015)3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8月13日向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乔增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杜某2012年12月19日在兴业银行申领了一张卡号6xxxxxxxxxxxxx08的信用卡,该卡自2014年10月10日开始欠款。截止2014年12月27日,透支本金人民币57686.7元,经发卡银行两次以上催收,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欠款。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杜某无视国家法律,恶意透支,进行信用卡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对起诉书指控的定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一、定罪事实:被告人杜某2012年12月19日在兴业银行申领了一张卡号6xxxxxxxxxxxxx08的信用卡,该卡自2014年10月10日开始欠款。截止2014年12月27日,透支本金人民币57686.7元,经发卡银行两次以上催收,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欠款。二、量刑事实:被告人杜某被抓获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上述事实被告人杜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杨某的证言,报案材料,授权委托书、证明,催收记录,信用卡申请资料,消费记录,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仍不归还,数额较大,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杜某犯信用卡诈骗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杜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杜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31日起至2017年3月3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依法追缴被告人杜某恶意透支的人民币57686.7元,退赔给兴业银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员 刘飞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王 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