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商初字第16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济南宏伟玻璃仪器有限公司与济宁鲁抗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邹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甲公司,某乙公司,邹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商初字第1667号原告某甲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被告某乙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被告邹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邹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甲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平和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秀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