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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一初字第19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祝叶与杨国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国强,祝叶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一初字第1967号原告杨国强。委托代理人林如锦、陈雪梅,海南上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祝叶。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国强与被告祝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国强以与被告祝叶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权的处分,且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以照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国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34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冯平山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朱明宇书 记 员 林 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