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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005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程康与袁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康,袁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00509号申请执行人程康,男,汉族,生于1984年4月8日,住陕西凤翔范家寨乡临阵坡村。被执行人袁建平,男,汉族,生于1976年6月4日,住宝鸡市金台区东岭新时代。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金民初字第0069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袁建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袁建平银行存款及其他收入49190.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侯虎勤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常少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