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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执字第007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安徽鑫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合肥众晟农牧��发展有限公司、安徽奥保罗孚机电工贸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鑫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合肥众晟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安徽奥保罗孚机电工贸有限公司,合肥高祺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张庆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庐执字第00793号申请执行人:安徽鑫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余超,董事长。被执行人:合肥众晟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法定代表人:张庆平,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奥保罗孚机电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法定代表人:张进,董事长兼总经理。被��行人:合肥高祺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杨峰泉,经理。被执行人:张庆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鑫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肥众晟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安徽奥保罗孚机电工贸有限公司,合肥高祺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张庆平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庐民二初字第001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明民审判员  所利亭审判员  高 鹏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家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