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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虞执民字第148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王燕军与俞永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燕军,俞永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虞执民字第1480-2号申请执行人王燕军,男,1973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丰惠镇东郊大路*****号,身份代码330622197307305917。被执行人俞永其,身份代码330682198201015912。王燕军与俞永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绍虞丰商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立案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6月12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告知书,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中查明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已受偿1万元,另,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房地产、车辆等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绍虞执民字第148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耿红建审 判 员  王柏林代理审判员  徐立飞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杜亚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