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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淳民初字第005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蒲建昌诉张绒娃、罗宏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建昌,张绒娃,罗宏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淳民初字第00513号原告蒲建昌,男,1965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淳化县十里塬镇蒲家村。被告张绒娃,女,现年64岁,汉族,农民,住陕西省淳化县十里塬镇三里塬村。被告罗宏伟,男,现年32岁,汉族,农民,住陕西省淳化县十里塬镇三里塬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蒲建昌诉被告张绒娃、罗宏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蒲建昌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以与被告私下和解为由提出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蒲建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蒲建昌负担。审 判 长 杨 钊人民陪审员 任 熙人民陪审员 张高峰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