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商)申字第025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薄树峰委托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薄树峰,邢德义,北京十上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商)申字第02525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薄树峰,男,1946年1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黄志雄,北京市智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邢德义,男,1954年10月26日出生。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北京十上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角门小区东里7号楼一层103室。法定代表人:邢德亮,经理。再审申请人薄树峰因与被申请人邢德义及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北京十上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十上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二中民(商)终字第119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薄树峰申请再审称:原判适用法律错误,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之规定提出再审申请,请求法院撤销原审判决书中的第二项判决,依法判令被申请人邢德义对十上公司的赔偿额负连带责任。邢德义未提交书面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及相关法律所作判决并无不当,本院应予支持。邢德义接受薄树峰委托代为出售房屋的行为是履行公司职务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由十上公司承担。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主张有提供证据的责任,否则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申请人薄树峰未提交合法有效的新证据,故薄树峰的再审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薄树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薄树峰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刘 珊审判员 杨咏梅审判员 李 炜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