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惠民初字第66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曾福斌与蒋进伟、蒋建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福斌,蒋进伟,蒋建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惠民初字第6645号原告曾福斌,男,198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委托代理人庄建东,男,1979年11月16日,汉族,住惠安县。被告蒋进伟,男,198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蒋建家,男,198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于2015年8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曾福斌与被告蒋进伟、蒋建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曾福斌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福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曾福斌���担。代理审判员  张泽鹏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朱培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