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8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聂富强与康彦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富强,康彦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813号原告聂富强。被告康彦平。本院在审理原告聂富强诉被告康彦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富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丁玺玉人民陪审员 夏瑞香人民陪审员 郑桂花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姬维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