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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8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聂富强与康彦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富强,康彦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813号原告聂富强。被告康彦平。本院在审理原告聂富强诉被告康彦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富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丁玺玉人民陪审员  夏瑞香人民陪审员  郑桂花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姬维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