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二初字第8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7-03-15
案件名称
宁都县信成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李辉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都县信成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李辉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二初字第894号原告宁都县信成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温春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赖秀业,男,1965年7月24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现住宁都县,系公司风险部职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辉,男,1963年5月25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个体户,现住宁都县。本院在受理原告宁都县信成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辉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中,原、被告已达成协议,纠纷已解决,原告提出的撤诉理由正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都县信成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61元,减半收取3231元,由被告承担。审判员 李 方二0一五年二0一五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曾翠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