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安执字第008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张申华与张国林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申华,张国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安执字第00872号申请执行人张申华。被执行人张国林。本院在执行张申华与张国林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长安民初字第0548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张国林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张国林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国林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10601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 华审判员 王 方审判员 李晓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樊悦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