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旅民初字第17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旅顺口支行诉韩明喜、刘艳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旅顺口支行,韩明喜,刘艳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旅民初字第1762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旅顺口支行。负责人陈吉策。委托代理人刘培斌。被告韩明喜。被告刘艳华。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旅顺口支行诉被告韩明喜、刘艳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合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旅顺口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66元,减半收取2433元、其他诉讼费100元,共计253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穆永昌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隋晓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