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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法民巡初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原告王艳玲与被告周德军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艳玲,周德军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法民巡初字第143号原告王艳玲,女汉族。被告周德军,男,汉族。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受理了原告王艳玲与被告周德军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哲英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艳玲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艳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为150.00元,由原告王艳玲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哲英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古 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