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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黄民初字第1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刘某、陆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某,陆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黄民初字第1107号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曹剑峰、XX荣。被告刘某某。被告陆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陆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现申请撤诉,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薛永江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文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