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龙执字第11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李云与李玉婷与叶建群与周怀贵与海口邦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口邦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周怀贵,李云,叶建群,李玉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1157-1号申请执行人海口邦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小松,总经理。被执行人周怀贵。被执行人李云。被执行人叶建群。被执行人李玉婷。申请执行人海口邦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怀贵、李云、叶建群、李玉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龙民二初字第7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柯铭审判员  蔡燕飞审判员  林梅意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