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宁民初字第1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原告姜某诉被告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吉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1231号原告姜某,女,汉族,甘肃宁县人,农民。被告吉某某,男,汉族,甘肃宁县人,农民。本院受理原告姜某诉被告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姜某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姜某负担。审判员  郑振荣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来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