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刑执字第060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焦方敏犯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焦方敏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6066号罪犯焦方敏,男,汉族,1955年12月20日生,大专文化,安徽省马鞍山市人,现在安徽省巢湖监狱服刑。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6日作出(2010)马刑初字第00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焦方敏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没收个人财产二十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01月25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巢湖监狱以罪犯焦方敏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7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8月17日在本院远程视频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安徽省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鲍庆逸、李阳出庭履行监督职责,执行机关指派干警卢海军、李社军,罪犯焦方敏、证人王智等均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焦方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安徽省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监督意见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焦方敏报请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焦方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04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三次。另查明,该犯的违法所得全部退缴,财产刑也已履行完毕。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该犯至2015年4月已获得二次表扬、三次记功的奖励。2、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马刑初字第0012号刑事判决及出具的收据证实,该犯的违法所得全部退缴,财产刑也已履行完毕。本院认为,罪犯焦方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焦方敏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11月16日起至2018年12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汤晓红代理审判员 高晓云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