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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执民字第45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徐益萍与沈世广、庄无琼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益萍,沈世广,庄无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4526-1号申请执行人:徐益萍。被执行人:沈世广。被执行人:庄无琼。本院执行的(2015)甬慈观商初字第272号徐益萍与沈世广、庄无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尚有484000元未受偿,被执行人应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5211元、执行费8290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徐益萍与被执行人沈世广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分期履行,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452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 晓 东审 判 员 莫 建 江代理审判员 沈   炀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徐峰(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