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德执民字第24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朱夏文与浙江日丰纸业有限公司、蒋庆云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朱夏文,浙江日丰纸业有限公司,蒋庆云,孙军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德执民字第2406号申请执行人朱夏文。被执行人浙江日丰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法定代表人蒋庆云,总经理。被执行人蒋庆云。被执行人孙军芽。申请执行人朱夏文与被执行人浙江日丰纸业有限公司、蒋庆云、孙军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湖德新商初字第25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尚有借款本金人民币1200000元、利息342000元(按月息1.5%自2013年9月17日计算至2015年4月16日止)及案件受理费9096元未受偿。目前被执行人目前被执行人浙江日丰纸业有限公司的财产在另案中尚处于司法拍卖中,在本案中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三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湖德执民字第2406号案件的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田芳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姚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