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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一中行终字第108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沈凯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沈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一中行终字第10889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蓝靛厂西路1号。法定代表人李红杰,局长。委托代理人尹建林,北京市慧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晓巍。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沈凯。上诉人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因与被上诉人沈凯食品消费者申诉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行初字第23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诉讼期间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上诉人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该行为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龙 非代理审判员  饶鹏飞代理审判员  李赟乐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肖 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