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一初字第5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被告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568号原告李某某,男,1977年6月9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廖某某,女,1980年10月6日,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员 何春霞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邓卫锋校对责任人:何春霞打印责任人:邓卫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