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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祁民一初字第5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江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祁民一初字第580号原告江某某,女,……被告陈某某,男,……原告江某某为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江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7年8月生女儿陈大某,2000年6月,双方补办结婚登记,婚后于2001年6月生儿子陈小某。婚后,原、被告长期在外打工,因被告经常打牌,双方常为此发生争吵。2007年,原、被告协议离婚未果,此后双方分居生活至今。2014年9月15日,原告向本院起诉离婚未获准许后,双方仍无任何往来。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婚生二个小孩由原、被告各抚养一个。被告陈某某未予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江某某与被告陈某某于1996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7年8月2日生女孩陈大某。2000年6月11日双方补办结婚登记,后于2001年6月16日生男孩陈小某。婚后,原、被告因被告经常赌博且夜不归宿等原因常发生争吵,双方自2007年起协议离婚未果后分居至今。原告曾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于同年10月17日判决不予准许后,原、被告的夫妻关系仍未改善,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原、被告婚生女孩陈大某现已成年,男孩陈小某现在原告姐姐家带养。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原、被告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卡,结婚证,本院(2014)祁民一初字第818号民事判决书,珠海市百特威电子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证人陈莞、曹慧出具的证明及证人江祝英、陈小某的出庭证言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主婚姻,然婚后双方因被告爱好赌博且缺乏家庭责任感等原因经常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在本院判决不予准许原、被告离婚后至今,双方仍各居一方,分居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应视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再次诉请与被告离婚,依法应予准许。原、被告所生女孩陈大某现已成年,已能以自己的所得独立生活;男孩陈小某已满十四周岁,其一直由原告抚养并寄居在原告姐姐家生活,庭审中陈小某也表示如果原、被告离婚其愿意跟随原告一起生活,此符合小孩的生活现状,为有利于小孩健康成长,小孩陈小某由原告抚养为宜,被告支付小孩抚养费。因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无法查明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权债务。故对小孩抚养费及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等问题的处理,原、被告可自行协商或另行通过诉讼途径解决。被告陈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江某某请求与被告陈某某离婚,予以准许;原、被告所生男孩陈小某由原告江某某抚养至其独立生活时止,小孩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行选择。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江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汤运芳人民陪审员  陈金元人民陪审员  周凤秀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全 艳附本判决所引用之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