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中行终字第00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钱树云与如皋市公安局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钱树云,如皋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通中行终字第0032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钱树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如皋市公安局,住所地如皋市如城镇惠政路588号。法定代表人成明,局长。上诉人钱树云因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如东县人民法院(2015)东行初字第0002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上诉人钱树云未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钱树云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羽梅审 判 员 仇秀珍代理审判员 张祺炜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彩丽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收取诉讼费用。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收取诉讼费用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二、关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后果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