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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执字第13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应丽与杨朴艺、杨少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1328-2号申请执行人应丽,女,汉族,1983年9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高县。被执行人杨朴艺,男,汉族,1973年6月27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被执行人杨少艺,男,汉族,1971年7月3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申请执行人应丽与被执行人杨朴艺、杨少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7日作出的(2014)湖民初字第398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应丽的债权本金610000元及利息,已受偿367828.94元。已查封被执行人杨朴艺名下的址于厦门市湖里区华昌路24号202室房产,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杨少艺名下址于厦门市思明区禾祥西路2号之一2302室房产。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由于履行期限较长,故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4年9月17日作出的(2014)湖民初字第398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欧 海审判员 江向洋审判员 唐雪阳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钟志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