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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岚刑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王某甲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岚刑初字第43号公诉机关山西省岚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甲,男,1990年5月8日生,汉族,专科文化,无业,山西省吕梁市岚县王狮乡石家庄村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4年10月30日被拘留,2014年11月1日被取保候审。岚县人民检察院以岚检公诉刑诉(2015)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岚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牛慧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1月份,临县籍男子李某乙与曾在柳林县凌志煤矿工作过的被告人王某甲电话聊天时,无意间说起工作的事,通过聊天李某乙得知王某甲经关系安排在岚县昌恒煤矿上班且工资待遇可观,遂问能否将其也通过关系安排进昌恒煤矿。王某甲此时正欲投资生意,需周转资金,遂谎称可以安排工作,但需要活动费用三万元,并对李某乙承诺如安排不了立即退款。王某甲获取李某乙的信任后,要求其以汇款方式向银行卡内汇款三万元人民币,后王某甲又以同样的方式告知李某乙还有一个名额,李某乙与其同学刘某协商后,也让王某甲给安排工作,刘某通过汇款方式再次给王某甲汇款三万元,事后,王某甲没有能力安排工作,将骗来的六万元现金挥霍。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将六万元退还给二被害人。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宣读并出示了有关的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了自己能为被害人安排工作的事实,骗取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诈骗罪。但该在案发后已将赃款六万元退还,被害人也出具了谅解书,社会危害性不大,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被告人王某甲当庭认罪。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份,临县籍男子李某乙与曾在柳林县凌志煤矿工作过的被告人王某甲电话聊天时,无意间说起工作的事,通过聊天李某乙得知王某甲经关系安排在岚县昌恒煤矿上班且工资待遇可观,遂问能否将其也通过关系安排进昌恒煤矿。王某甲此时正欲投资生意,需周转资金,遂谎称可以安排工作,但需要活动费用三万元,并对李某乙承诺如安排不了立即退款。王某甲获取李某乙的信任后,要求其以汇款方式向银行卡内汇款三万元人民币,后王某甲又以同样的方式告知李某乙还有一个名额,李某乙与其同学刘某协商后,也让王某甲给安排工作,刘某通过汇款方式再次给王某甲汇款三万元,事后,王某甲没有能力安排工作,将骗来的六万元现金挥霍。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将六万元退还给二被害人。被告人王某甲的行为取得二被害人的谅解。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所证实:书证(一)受案登记表,证明被害人刘某、李某乙于2014年10月29日向岚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报称,岚县人王某甲以给该二人找工作为由,骗取二人六万元人民币。(二)报案材料,证明被害人李某乙、刘某于2014年10月29日报称,2013年11月王某甲以安排二人进昌恒煤矿工作为由向二人各索要3万元人民币。(三)岚县公安局收缴、发还物品清单,证明已将被告人王某甲家属退出的6万元人民币发还被害人李某乙、刘某。(四)谅解书,证明被害人李某乙、刘某鉴于被告人王某甲已还给二人各自的三万元,对其行为表示谅解,希望减轻或免除王某甲的法律责任。(五)户籍证明,证明了被告人的基本身份情况。二、证人证言(一)证人冯某甲陈述,我与王某甲是夫妻,王某甲于2013年7月份进入下会村昌恒煤矿上班,我有个远方姑舅在该矿上班,工作好像是开车的。(二)证人李某甲陈述,我是王某甲妻子的远方姑舅,王某甲来煤矿上班还是我找关系给办的,去年冬天王某甲向我说他有两个朋友想进昌恒煤矿上班,问我能否办进来,我说不能,他就提了这么一次。(三)证人陈某陈述,我是昌恒煤矿工资科的负责人,正常的业务范围主要是工资、社保、劳动合同方面的工作,需要招工时,公司的领导也安排我们招工,招工的方式是面向社会、学校公开招工,有具体的招聘简章等,我记得2013年年底面向社会招过一次工人,招的是下井干活的工人,之后再没有面向社会、学校招工。(四)证人王某乙陈述证明,该于2014年5月份向王某甲借款1万元,后分三次把钱还给王某甲。(五)证人冯某乙陈述证明,其于2014年5月底向王某甲借款5000元,后于当年冬天将款全部归还王某甲。(六)证人翟某陈述证明,王某甲于2014年8月份通过银行给其汇款2000元,当年10月份,该将款归还于王某甲妻冯某甲。(七)证人马某陈述证明,其在岚县昌恒煤矿掘进保运队上班,不认识王某甲,也没人找过其让给人办理工作的事,其是煤矿工人,也没有这个能力。三、被害人陈述(一)被害人李某乙陈述,我与王某甲是朋友关系,2010年至2011年我和王某甲在柳林凌志集团的柳家庄煤矿干活时相识。我与刘某是同学关系,以前在汾阳煤校一起读书。2013年11月份的一天(详日不清),我接到王某甲的电话,在通话中王某甲说他找到了工作,并且是在岚县的一家国营煤矿上班,我问工作怎么样,他说一个月少则挣6000多元,多则能挣一万元,干活也不累,挣钱还多,我就问能不能给我安排工作了,王某甲说能安排了。他在那个煤矿上有关系,花点钱就能安排,我问王某甲得花多少钱,王某甲说三万元就能给我办成了。王某甲对我说如果我不相信他说的话,我可以到岚县的那个煤矿具体看看情况,我相信了王某甲,就到了岚县,王某甲带着我去了那个煤矿看了情况,我觉得那个煤矿的条件还行。后我回到临县与父母商量,王某甲一直打电话催促我赶快决定办不办,要不就给别人办了。我看到这么好的机会,也不想失去,最后决定让王某甲给我办工作,我筹到三万元钱后,王某甲给我提供一个银行账号,2013年12月18日,我在临县刘家会镇农村信用社将三万元汇到王某甲提供的银行账号中。我顺便电话通知了王某甲钱已汇过去的情况,并问何时能上班,他说2013年腊月就能上班,通话中王某甲说他手里还有一个办工作的指标,问我能不能找下人呢?我说试试看,正好我的同学刘某没有工作,学的也是煤炭方面的专业,我跟刘某说了这个事,刘某没有当即答应。王某甲隔三差五就给我打电话问有没找下人?并且说凭借我和他的关系,一定能把工作办成,如果办不成了也能把钱如数退还。我多次和刘某说了这件事,王某甲那边催的也紧,后来刘某也同意办工作。我把王某甲给的银行卡号给了刘某,刘某第一次给王某甲汇去2.5万元,王某甲说给刘某垫了五千元,后刘某第二次汇去5千元。到2013年年底了,我问王某甲办的怎么样了,他说我的已经办成了,过了年就可以上班,刘某的工作还没办成,过了年就能办成,过了年的正月初五左右,王某甲打电话让我过岚县办手续上班,因为那时下雪路滑没去,正月十六我到了岚县,王某甲带着我在医院做了体检,要走了我的身份证、毕业证复印件,然后让我等一两天就能上班。我在岚县等了一周也没情况,王某甲让我回家等,我回家等了一个多月,王某甲还是让等。3月31日王某甲说工作办不成了,并说会马上全部退钱,我一直打电话让王某甲退钱,但王某甲以各种理由推脱,说在筹钱了,直到10月1日我们觉得王某甲就是以工作骗我们的钱了。(二)被害人刘某陈述,我和李某乙的钱被王某甲骗了,两个人共被骗了6万元,每人3万元。2013年11月下旬李某乙告诉我说他有一个同事王某甲能给我在岚县昌恒煤矿安排一份工作,刚开始我就一直不愿意,通过李某乙的了解我最后也同意了,2014年2月3日我先给王某甲农村信用社账户上打了2.5万元。过了两天,王某甲给李某乙打电话说把剩下的5000元打过去,并告诉我说还要我的毕业证和身份证复印件并通过QQ邮箱给他发送过去。王某甲让我和李某乙初六去岚县找他,因为下雪推迟,我们正月16日才过去找的他。去了岚县以后,我们通过电话联系到王某甲,他将我们带到岚县中医院做了体检,后王某甲告诉我们等两天给我们办手续,我们等了一星期后,王某甲又让我们回家等消息,回到家中一直等到3月31日,王某甲打电话告诉李某乙说事情办不成,让我们把银行卡号发过去可以给我和李某乙退钱,过了两天我就问李某乙退钱了没有,李某乙告诉我说还没有退钱了,李某乙就给王某甲打电话问什么时候退钱了,王某甲说再等几天,过了几天李某乙给王某甲打电话,王某甲就不接电话了。直到10月28日给王某甲打电话还是一直无人接听,我们才发现被骗了。四、被告人供述被告人王某甲供述,2013年12月,具体日子记不清了,李某乙给我打电话聊天时,得知我在昌恒煤矿上班,问我怎么进去的,我说花钱找的关系,他问我他也想进去上班了,能给找下关系不?我那段时间准备和朋友路兰明做运输煤炭生意,需用些投资和跑关系的钱了,起初因为我和李某乙一起在柳家庄煤矿工作过,就想帮忙给找关系往我们煤矿上安排了,就和他说我给问一问,找关系需打点得三万元,和李某乙说了后,李某乙先开始不太相信,我说肯定能跑成,跑不成了给退钱,后李某乙就信了,我通过打听说我们煤矿上招人了,就答应下李某乙伺机找关系安排,后来又有一个朋友高虎虎也在昌恒上班来,现在不做了,说是想找个人卖这个名额了,我就让李某乙再找个人,顺便和他做个伴,找机会给一起安排,但后来煤矿上一直没有招人,我又急用钱了,就把李某乙和其朋友刘某汇款过来的六万元现金给挪用了,其实我给他二人安排不了工作,是我急用钱编了些谎话。李某乙知道我是通过关系进去的,而且我说肯定能办成,办不成全额退款,还有我们曾一起工作过两年多,关系也不错,所以他信我。李某乙一次性给我汇款三万元,刘某先给我汇了两万五千元,后期又分两次汇了五千元,第一次三千元,第二次两千元,这六万元做煤炭生意投资了两万,借给朋友们近两万,平常吃喝跑关系花了两万。被告人王某甲庭审中向本庭提交了岚县王狮乡史家庄村村民委员会申请书一份,主要内容为王某甲平时表现一贯良好,希望政府给予其重新做人的机会,适用非监禁刑,村委愿意履行监督,帮教义务。以上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间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但被告人王某甲在侦查阶段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认罪,且系初犯,案发后并已将赃款全部退还,并取得了二被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所犯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悔罪表现等,结合岚县司法局对其审前社会影响调查评估意见,可对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处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李文莉审判员  路旺珍审判员  陈少伟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范淑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