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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郭浩与汪健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浩,汪健,金秀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214号���请执行人郭浩,男,1982年5月18日出生,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汪健,地址黑龙江省五常市。被执行人金秀泉,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郭浩申请执行[汪健、金秀泉侵权责任纠纷一案,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郭浩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罗英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曹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