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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行审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隆回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周后亮、刘多贞计划生育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隆回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刘多贞,周后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隆回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隆行审字第121号申请人隆回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地址桃洪镇。法定代表人陈勇。被申请人刘多贞,女。被申请人周后亮,男。申请执行人隆回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4年10月6日作出的隆计生征字(2014)第Q-08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隆回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隆计生征字(2014)第Q-080号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隆回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隆计生征字(2014)第Q-080号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隆回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隆计生征字(2014)第Q-080号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局裁定。审判长 陈 衡审判员 肖乐群审判员 易新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魏婵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