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冷法执字第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欧本文与肖宝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冷法执字第269号申请执行人欧本文,男,196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冷水江市冷水江街道办事处建新居委会**组。身份证号码:4325021969********。被执行人肖宝光(曾用名肖保光),居民。申请执行人欧本文持(2014)冷民一初字第104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肖宝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肖宝光将位于冷水江街道办事处冷锡居委会金星巷,锡矿山职工医院北端李谟胜集资房(一栋)第八层进楼梯左边单元的房屋交付给原告欧本文,并在两个月内协助原告欧本文办理好房屋产权及国有土地使用手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进行财产调查,被执行人肖宝光暂时无法提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欧本文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肖宝光的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欧本文同意,本院拟对本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欧本文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冷民一初字第10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欧本文在被执行人肖宝光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革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章露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