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围执字第3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关于钱守才与张玉国、李建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15)围执字第322-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守才,张玉国,李建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围执字第322-1号申请执行人钱守才。被执行人张玉国。被执行人李建波。关于钱守才与张玉国、李建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围民初字第23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我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此案已经执行完毕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围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围民初字第235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执结,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窦永海审 判 员 张金伍代理审判员 郑国杰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岩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