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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砀民一初字第014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吴某甲、吴某乙与霍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甲,吴某乙,霍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砀民一初字第01455号原告:吴某甲,女,199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安徽省砀山县。原告:吴某乙,男,200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安徽省砀山县。法定代理人:吴某丙,农民,系两原告之父。委托代理人:王春雷,安徽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霍某,女,1974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甲、吴某乙与被告霍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甲、吴某乙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甲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因原告吴某甲、吴某乙撤回起诉,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吴某甲、吴某乙负担。审判员  于文和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健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