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埇执字第1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王美英、杜海侠等与张圣瑞、宿州市长途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美英,杜海侠,车苏强,车明远,张圣瑞,宿州市长途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埇执字第1046号申请执行人:王美英,女,汉族。申请执行人:杜海侠,女。申请执行人:车苏强,男。申请执行人:车明远,男。被执行人:张圣瑞,男。被执行人:宿州市长途运输有限公司。王美英等四人与张圣瑞、宿州市长途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江苏省张家港市作出的(2013)张民初字第08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张圣瑞、宿州市长途运输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美英等四人向江苏省张家港市申请执行,张家港市法院委托我院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圣瑞、宿州市长途运输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债权人应受偿183098元,未受偿183098元。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张民初字第080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东平审判员  王秋灵审判员  陈万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