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执字第18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张合典与聊城聊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合典,聊城聊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东执字第1804号申请执行人张合典。被执行人聊城聊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育新街8号。法定代表人金永俊,总经理。本院(2014)聊东民初字第34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聊城聊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3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杜鹃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