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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红安杏民初字第00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余某某与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红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红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某,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红安杏民初字第00254号原告余某某,女,1978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被告秦某某,曾用名秦某,男,197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某与被告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某某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某某在案件受理后,宣判前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余某某负担。审判员  阮红耀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丽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