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申字第34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王利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利臣,崔继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申字第340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利臣,男,1957年3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郑力新,北京市京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崔继,男,1991年5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再审申请人王利臣因与被申请人崔继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5)三中民终字第5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利臣申请再审称:判决认定三方没有明确约定我付款条件的事实是错误的。我们三方协议已经被法院确定合法有效。我已经把大部分租金退给胡功顺,胡功顺未退还我,法院判决我承担付款义务是不公平的。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我与胡功顺之间的纠纷已经由法院处理并发生法律效力,法院认定我怠于行使债权于法无据。故我申请再审,依法公正审理。本院认为:法院根据查明事实所作判决并无不当,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王利臣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王利臣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利臣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段春梅审 判 员 肖 菲代理审判员 朱海宏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姜 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