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民初字第9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王雪峰诉安普刚、窦艳菊、王东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雪峰,安普刚,窦艳菊,王东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949号原告王雪峰。委托代理人李相果被告安普刚。被告窦艳菊。被告王东景。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雪峰诉被告安普刚、窦艳菊、王东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雪峰于2015年8月20日以原告与被告安普刚、窦艳菊已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雪峰在本案诉讼期间,基于原告与被告安普刚、窦艳菊已达成协议而申请撤回起诉,意思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雪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合计3670元,由原告王雪峰负担。审 判 长  王 岩人民陪审员  刘云鹰人民陪审员  祝传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孙朝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