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初字第9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王雪峰诉安普刚、窦艳菊、王东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雪峰,安普刚,窦艳菊,王东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949号原告王雪峰。委托代理人李相果被告安普刚。被告窦艳菊。被告王东景。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雪峰诉被告安普刚、窦艳菊、王东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雪峰于2015年8月20日以原告与被告安普刚、窦艳菊已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雪峰在本案诉讼期间,基于原告与被告安普刚、窦艳菊已达成协议而申请撤回起诉,意思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雪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合计3670元,由原告王雪峰负担。审 判 长 王 岩人民陪审员 刘云鹰人民陪审员 祝传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孙朝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