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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一法知刑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李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中一法知刑初字第60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1985年6月8日出生于吉林省吉林市,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市船营区。因本案于2014年11月13日被羁押,同年11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辩护人孙振科、江俊涛,广东邦杰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5)16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雪珠出庭支持公诉,李某某及其辩护人孙振科、江俊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起,被告人李某某通过名为“伽皇国际”的淘宝账号在淘宝网上销售假冒“AirWair”、“AIRWAIRDR.MATENS”商标的马丁鞋给张某,并以456****@qq.com支付宝账号结算货款,销售金额达13万余元。2014年11月13日,李某某在中山市三乡镇大布村隆昌路喜旺粮油店内仓库被抓获,公安人员当场缴获3146双假冒“AirWair”、“AIRWAIRDR.MATENS”商标的马丁鞋(货值至少达50余万元)。归案后,李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方某某、郝某某、庄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中山市三乡公安分局谷都派出所出具的破案报告、抓获经过、综合报告、办案说明、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涉案物品照片,现场照片及处理物品、文件清单,广州市崴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报案材料、商标注册证、商标注册证明、营业执照,马丁博士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同意书,埃瓦国际有限公司出具的代理委托书、鉴定报告书、价格证明,淘宝网购买记录、支付宝付款记录、交易清单、送货单、快递单、货代合同暨月结协议、快递收派合同暨月结协议、折扣协议,李某某的供述、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依法惩处;缴获的侵权产品,应予没收。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李某某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依法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指控李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提出李某某无违法犯罪前科、具有坦白情节、有悔罪表现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九条、第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缴获的假冒“AirWair”、“AIRWAIRDR.MATENS”商标的马丁鞋3146双及作案工具电脑主机2台,予以没收。(由扣押单位中山市公安局三乡分局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朱慧珊代理审判员  曹慧星人民陪审员  黄丹民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朱婉芬吴洁愉 更多数据: